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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资金来源:股东借款应该注意什么?|

发布日期:2015-07-06 浏览次数:1508次
      今天,小编引用业内律师的文章,来正式解释,如果通过股东借款作为投资款的话,应该怎样去准备资金来源文件。
 
      根据USCIS(移民局)4月22日的,利益者相关电话会议所发布的指导,显示出一种违背普遍接受的资金来源解释方案的现象开始出现。业内沸沸扬扬地出现了一些声音认为,USCIS是否将再认可“现金”投资。一个特别困惑的领域是股东借款款的案子。不过,这正迎合了马克·吐温的一句名言,股东借款之死被过分地夸大了。
 
       当前,许多投资者们 - 特别是中国投资者们 - 更喜欢用从贷款中获得的现金,作为EB-5投资款使用。USCIS(采取的立场是我们认为没有相应法规支持的)要求此类贷款必须用个人资产进行抵押,该个人资产要至少比贷款本身多。
 
       尽管用房产作为抵押来获取银行贷款的情况最为常见,但许多企业主会用股东权益抵押来从自己公司借款 ,而不是通过利润分配。 USCIS背离之前的审案实践,使得这类的案子受到影响。
 
      最近,我们接到了,关于股东借款的,一份I-526批复函和一份RFE(补件回函)。在这个案子中,申请者从自己的公司借出340万人民币,他在公司占股40%。 在这份贷款中,抵押品是他自己在公司的股权,通过其股份所获公司利润来偿还贷款。USCIS的RFE,特别通过他的还款方式,来质疑他的资产是否足够抵押他的借款。
 
      作为对RFE的回应,我们争辩了USCIS误用法规, 及没被移民局完全解读的贷款合同。特别是,申请人的财报中证明了其在公司拥有的所有者权益共计9,832,916人民币。申请人公司占股40% (即 3,933,166人民币)已经足够抵押340万人民币的贷款。
 
        我们进行了更进一步的申辩,虽然贷款能通过未来的利润分配进行偿还,但是,根据Matter of Izummi(注:移民局先前判例)和2013年5月30日移民局出台的审案政策备忘录条款,偿还的来源和资金的来源是无关的。
 
       这个案子在我方给USCIS回函后的2周获批。
 
       那么股东借款案例的关键点是什么?鉴于USCIS对来自贷款的“现金”投资款的模棱两可的做法,我们强烈建议申请者遵循如下操作:
 
      1. 借款需要用投资者(或者至少是赠与者)的股份作担保
 
       我们已接到报告,用将来利润作为担保的借款,已经被拒批了,因为投资者/赠与者尚未拥有还未进行分配的利润。因此借款是通过利润来进行还款时,股东借款案例中真正的抵押必须是他们所持的股份。
 
       2. 所有者权益的抵押值需高于借款
 
       正如前面所解释的,USICS所认可的公式模型为:(占股比例)x(所有者权益总计)= 抵押品价值。 假设一个申请者拥有该公司50%的股份,那么所有者权益总计需至少达到700万人民币时,才能支持350万人民币的借款。如果所有者权益少于贷款价值,USCIS有可能会认为这是一笔无抵押的贷款从而拒绝申请。
 
       3. 股东借款合同中需要有明确地借款条款
 
       如果一份借款合同中没有清楚的说明借款额、利率、借款的使用、抵押品,USCIS不太可能会认可这是一份有效的合同。更近一步的股东决议书才能够支持借款的可信度及合法性。
 
      4.4月22日发布的指导中显示,借款的使用用途必须和EB-5目的相一致。
 
       如果借款反应出一个特殊的目的或与EB-5目的所不符合的限制性条款,USCIS则会对这个案子进行质疑。最理想的是,借款文件清晰的提及投资者的借款目的是想通过EB-5投资来移民,并且在股权投资上不包括任何限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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