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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解析美国房产投资与EB-5投资移民关系
发布日期:2015-03-06
浏览次数:1577次
移民法所规定的
EB-5
投资移民申请应具备的各项条件之一就是,
EB-5
投资人通过其投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给美国解决
10
个全职就业名额。如果投资人通过建立自己的公司做
EB-5
投资移民的申请,该投资人在向移民局递交正式绿卡申请之时,
必须向移民局证明在
I-526
得批之日到正式绿卡申请之前的近二年时间直接雇佣了
10
个美国员工。
如果投资人通过向移民局已经批准的投资中心(
Regional Center
)进行投资,由于移民局在批准投资中心之时已经认可投资中心所呈递的按照经济学模型所计算出来的数据,即每接受一个投资人会间接给美国社会解决
10
个就业机会,
投资人本人在雇佣问题上的职责就转移到了其选择的投资中心。
因而,如若一个投资人用其打算投资的资金买房自住,是不符合
EB5
投资移民的法律规定,从而买房自住行为和
EB5
投资移民没有任何关系。
其次,如果投资人正好投资房产相关的项目,所投资的房产及投资行为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的呢?
若是投资人选择投资的投资中心,
其某一期投资的项目正好是房地产的开发(如旅馆,商铺或民用单元住宅等),从大的方面说,
投资人投资了房产或地产,只不过这一类的房产或地产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按照移民局最新备忘录的规定,投资资金或相当于投资资金金额的等价物在拿到临时绿卡之日起,
不应早于
5
年偿还),不可能服务于
EB-5
投资人自住或自己占有的目的。
当然,不论是哪一类的
EB-5
的投资移民申请,这里继续强调的是,用于投资的
100
万美元或
50
万美元的合法资金来源是必须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的。
如果您对投资移民还有什么疑问或者还想了解更多,请拨打凌宇移民热线:4001-020-101,也可以在线咨询凌宇移民专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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