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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对外投资将有法可依!

来源:凌宇移民 发布日期:2026-08-28 浏览次数:7次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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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由国家发改委发布,共6 章 76 条,将替代 2017 年第 11 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原文件:https://yyglxxbs.ndrc.gov.cn/filesubmission/20260821144311258866.pdf


一、适用范围显著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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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变化:居民个人首次被纳入监管范围,备案机关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省级发改部门。


二、分类分级监管框架

1. 核准制(国家发改委)

  • 敏感类对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 / 地区(未建交、战乱、条约限制)或敏感行业(武器装备、跨境水资源、新闻传媒、调控限制行业)

  • 须在实施投资前取得核准文件


2. 备案制

非敏感类直接投资按投资额分级:

  • 中央企业 → 国家发改委

  • 地方企业 ≥3 亿美元 → 国家发改委

  • 地方企业 <3 亿美元 → 省级发改部门

  • 居民个人 → 户籍 / 经常居住地省级发改部门


3. 境外再投资报告

  • 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非敏感投资 → 实施前 20 个工作日提交报告

  • 返程投资(境外企业回投境内)也需提交报告


4. 安全审查

  • 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须接受安全审查


三、关键时限与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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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报告体系(新增 / 强化)

  • 前期工作情况报告≥1 亿美元或关乎外交关系

  • 境外再投资报告通过境外企业投资及返程投资

  • 完成 / 终止情况报告投资交割或终止后

  • 重大事项问询回复发改部门可发函问询

  •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外派人员伤亡、资产重大损失、外方要求技术 / 数据 / 资产转让威胁国家安全等 —— 立即报告

  • 年度报告每年 3 月 31 日前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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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重违法者:3 年内不受理核准备案申请,或禁止 1-3 年从事对外投资

  • 违法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 "信用中国",实施联合惩戒

  • 金融企业为未合规项目办理结算 / 融资 / 担保 → 通报并商请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措施

  • 专业服务机构(律所、会所等)明知违规仍提供服务 → 通报并商请监管部门处理


六、特别规定

  • QDII、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金融市场投资原则上不适用核准 / 备案 / 报告,但获得控制权或持股达10% 整数倍的除外

  • 投资者认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 国家发改委可对歧视性对待中国投资者的国家 / 组织采取反制措施(禁止或限制其在华投资、交易等)


七、对移民 / 跨境资产配置的影响提示

  • 个人对外投资首次被纳入:通过个人名义进行境外置业、股权投资等,可能需履行备案手续

  • 信托 / 协议控制被明确纳入:离岸信托架构下的对外投资活动受监管

  • 返程投资需报告:通过境外架构回投境内的 SPV 架构需履行报告义务

  • 金融机构连带责任强化:未合规项目无法办理外汇、资金结算和融资担保

  • 年度报告 + 重大不利情况即时报告:合规义务从事前延伸至事中事后全周期


文件目前为征求意见稿,正式施行日期待定(第七十六条标注为 "×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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